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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允許以電子格式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在現行專利實務下,主張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案件,申請人必須在期限內提出由先申請案的外國專利局所公告的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給智慧財產局(以下稱「智慧局」)。智慧局在2016年6月29日修正發布專利法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透過該修正放寬了優先權文件的形式審查的規定。

 

根據本細則修正後的第26條,關於優先權文件繳交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作為優先權文件的提出方式:

 

     1. 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

     2. 以光碟形式提出由外國專利局公告的優先權證明文件

     3. 提出受理專利申請的外國專利局網站所下載的優先權證明文件

     4. 提出專利權證明文件正本之影本。

 

您可能會注意到,根據修正後的細則,專利申請人得以不同的方式,遵守優先權文件的繳交規定(而非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舉例來說,如果專利申請人無法在期限(繳交優先權文件之期限)前寄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給台灣的專利事務所,即可以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優先權文件給台灣的專利事務所,以遵守主張優先權的規定。

 

新的專利申請實務,將於2016年6月29日生效,其適用於 (1) 在2016年6月29日以後提出的專利申請,以及 (2) 在2016年6月29日前提出的專利申請但繳交優先權文件的期限在6月29日以後。根據以上的說明,新的專利申請實務將適用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專利申請案件。

 

根據修正後的細則,若專利申請人選擇以上述的方式3或4,專利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必須以電子方式將優先權文件儲存於光碟中或提交光碟給智慧局。此外,必須授權我們提交聲明書(以個別案件為基礎),陳述優先權文件的複本與原本相符。

 

希望以上的資訊對您有幫助,並期待您對本所的進一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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