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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因應TPP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Lee & Li Bulletin 20165月號所介紹,因我國正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下稱「TPP」),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於2016510日完成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就此,請參考Lee & Li Bulletin 20165月號之文章(中文請參考:http://www.leeandli.com/TW/NewslettersDetail/5668.htm;英文請參考:http://www.leeandli.com/EN/NewslettersDetail/5668.htm)。
 
就上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已於2016811日通過部分修正條文草案,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與前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6510日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相比,主要差異在於行政院院會通過之版本,並未加入「延長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至70年」之規定,而仍維持目前50年之規定;其餘修正草案之要點,則與前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6510日之著作權法草案差異不大。
 
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條文草案要點如下:
 
一、增訂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96條之1):
對於著作權人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等行為(例如:企業未採購合法軟體,卻安裝非法軟體並輸入序號後使用之行為),如為意圖營利或作為營業之使用者,將課以刑事責任。另就現行著作權法第80條之22項規定,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提供服務者,亦同時限縮修正為需意圖營利或作為營業之使用者,始課以刑事責任。
 
二、配合職權起訴制度調整非告訴乃論罪(修正條文第91條、第91條之1及第100條)
1、  將本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以營利為目的犯第91條之1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改列非告訴乃論罪,並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將本法第92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亦改列非告訴乃論。
2、  又為減輕非重大侵害行為遭受國家公權力追訴的疑慮,修正草案同時限制適用非告訴乃論罪僅限於全部著作的原樣利用(如:未經授權將音樂、小說或電影等全部內容上傳網路),且侵害對象為著作財產權人有償提供之著作,並導致權利人受有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損害為其門檻。
 
三、增訂載有節目之鎖碼衛星及有線訊號民刑事保護(修正條文第104條之1至第104條之4
 
四、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17條):
修正草案規定,除上開「配合職權起訴制度調整非告訴乃論罪(修正條文第91條、第91條之1及第100條)」部分由行政院另行指定施行日期外,其餘部分均自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以上為行政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內容,惟正式修正條文仍待將來立法院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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