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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侵權警告信函之案例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128日作出(2014)民三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其提供判斷專利權人寄發專利侵權警告信函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些考量因素。
 
在本案中,專利權人分別在20039月及20041月進行兩個階段寄發設計專利侵權警告信函的行為。在第一階段,專利權人向被控侵權人以及被控侵權人區域性經銷商寄發專利侵權警告信函,隨後雙方進行協商。在協商破裂後,被控侵權人提起確認專利不侵權之訴,專利權人亦提起專利侵權之訴,兩案在後階段合併審理。在雙方均提起訴訟之後,專利權人進行第二階段寄發警告信函,寄發對象範圍擴大為被控侵權人全國性經銷商。被控侵權人於2013年,追加包括專利權人惡意寄發專利侵權警告信函等侵權之訴。20142月原審判決確認被控侵權人不侵害系爭設計專利,並判定專利權人兩階段寄發專利侵權警告信函的行為均屬不法,應賠償被控侵權人人民幣5千萬元。兩造均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其中被控侵權人係主張賠償數額過低而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維持原審確認不侵權之判決,並認為專利權人第一階段寄發警告信函的行為目的在於實現雙方進行協商,行為合理並不違法。然專利權人第二階段寄發警告信函的行為擴大了寄發對象至全國性經銷商,同時亦擴大了對市場交易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並指出警告信函並未告知這些經銷商其主張設計專利侵權的具體理由或提供專利侵權分析比對,亦未揭露其與被控侵權人均已向法院提起訴訟之事實,以利這些經銷商合理判斷是否應停止銷售,疏於履行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合理審慎注意義務,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的規定。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應賠償被控侵權人人民幣16百萬元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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