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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休二日的修法方向



近來為因應週休二日之精神及統一公務員及勞工之國定假日,立法院擬修訂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謹將目前提交立法院審議之修正草案重點臚列如下:
一、國民黨版本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例如星期六及星期天)。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即便經員工或勞資會議之同意,僱主亦不得要求員工於例假日工作。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下同)2萬至30萬元之罰鍰。僱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要求員工於例假日工作應加倍給付工資,並提供補休。舉例而言,如員工之每月薪資為6萬元(或每日2千元),且其每週的例假日為週六及週日,則僱主因突發事件要求其於週六工作時,僱主因員工當日出勤,除原先每日工資照付外,並應再給付一倍工資2千元,且讓員工得擇期補休一日。
二、勞動部版本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例如星期天),一日為休息日(例如星期六),惟有下列例外:
1.     採二週變形工時者,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2.      採八週變形工時者,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3.      採四週變形工時者,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僱主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要求員工於例假日工作。雖然僱主得要求員工於休息日工作,但該日工作算是加班,且加班費之給與較平常工作日之加班費標準為高。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導致之加班外,勞工於休息日之工時應計入每月46小時之加班總時數上限。
如僱主使員工於休息日加班,有關該日加班費之計算是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作時間之計算,於四小時之內,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者,以十二小時計。舉例而言,如員工之每月薪資為6萬元(或時薪250),且其每週的休息日為週六,其於週六實際加班時間二小時,但仍應以加班四小時計算,則其加班費應為250 x 2 x 1 1/3 (第一、二小時) + 250 x 2 x 1/ 2/3 (第三、四小時)= 1500 元。
如僱主使員工於例假日加班,其加班費之計算與國民黨版本相同。
勞工之國定假日將與軍公教人員相同,比照內政部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惟增加51日之勞動節。
目前立法院預計加開臨時會審議上述兩提案,究竟會通過何版本,仍有待持續觀察。
七日應有一日作為例假之適法性安排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依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如有必要,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得於七日週期內酌情更動。換言之,勞工不必然一定需要每七日即需強制休假一日(24小時),亦即在最極端的情形,僱主得安排勞工休假一日,並連續工作十二日後,再行休假一日,此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意旨。此函釋雖於今年629日遭勞動部廢止,惟行政院於730日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關於此法規針對所有行業發布解釋性裁量基準。是以,如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雇主目前不會因為勞工連續工作6日後未強制休假1日即會被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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