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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義租稅協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適用


彭運鵾

為避免雙重課稅、改善我國投資環境,以及增加外資對我國投資之吸引力,財政部近年來努力推動簽署租稅協定。繼盧森堡與奧地利之後,我國與義大利簽定租稅協定,成為我國第29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該協定於20151231日生效,其適用日期,依據該協定第30條規定,屬就源扣繳稅款者,為201611日以後取得之金額;屬其他稅款者,為課稅年度始於201611日以後課徵之稅額。
 
臺義租稅協定共30條,其中租稅減免稅措施對於雙方經貿、投資及科技交流影響最大者,包含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及證券交易所得等項目。由於協定內容主要係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商訂,故對於上開各類所得之減免稅措施,與其他業已簽訂之租稅協定內容大致相同。簡言之,自201611日起,我國居住者取得義大利來源所得,其屬就源扣繳稅款性質者,例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將可適用10%之扣繳稅率;屬營業利潤者,如其在義大利境內無常設機構者,得免課義大利所得稅,縱有常設機構,亦僅需就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營業利潤計算義大利所得稅。
 
此協定之簽署,對於提高兩國企業獲利及建立兩國產業供應鏈均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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