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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國內貨櫃儲運業者聯合行為案開罰並發放檢舉獎金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16420日作成決議,認定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高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國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陽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大三鴻國際貨櫃股份有限公司、新隆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欣隆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及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事業,共同決定於20147月間聯合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使用機械費(下稱CFS出口機械使用費),為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足以影響貨櫃集散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止規定,除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上開運輸業者合計新台幣7,260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業者於201312月間及20142月間利用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下稱貨櫃儲運協會)召開會議後的餐敘時間,進行意見溝通,討論恢復收取CFS出口機械使用費。為順利恢復收取該費用,前等業者將恢復收取之函文或公告提供予貨櫃儲運協會,由貨櫃儲運協會以函文通知輪船、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業、託運人、報關、進出口及汽車貨櫃貨運等相關公()會,俾會員順利恢復收取。前開行為最終導致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業者於20147月間順利恢復收取系爭費用。
 
本案中,業者間除透過聚餐為訊息交換意思聯絡,亦有多家業者坦承並指證各會員有決議或形成共識決定恢復收取系爭費用。公平會表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事業占全國貨櫃集散站營業額及CFS出口運量之8成以上,且係同一產銷階段的水平競爭者,本應透過較有利的價格、品質、服務或其他交易條件等爭取交易機會,由各貨櫃場依據經營成本差異、所處競爭環境及自身的商業判斷等,個別決定是否恢復收取CFS出口機械使用費,然渠等卻利用聯合行為以達恢復收取之目的,並藉此降低任一家單獨恢復收費的競爭風險,導致各貨櫃場一致於20147月間恢復收取的結果,該行為已降低貨櫃集散服務市場內,貨櫃場間以較有利之價格、品質、服務爭取交易相對人之誘因,嚴重扭曲市場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為公平會首次發出檢舉獎金之案件。公平會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違法壟斷行為,於2015107日訂定發布「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法辦法」。依照此辦法,獎金額度將依據案件罰鍰額度及檢舉人提供證據價值比例發放。證據資料之價值分為「助於主管機關開啟調查程序」、「間接證據」、「直接證據」3級距,檢舉獎金分別為罰鍰總金額之5%、10%及20%,獎金上限額度分別為新臺幣50萬元、500萬元及1,000萬元。若案件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未滿5億元者,獎金上限額度提高為2倍;5億元以上者,上限額度提高為5倍。同時為兼顧反托拉斯基金收支平衡,超過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獎金將批次發放,俟罰鍰處分維持後再發放其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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