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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新實務



根據2004年版的設計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認定設計專利侵權需同時滿足:(1)依照普通消費者之水準判斷,系爭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視覺性設計整體相同或近似;以及(2)被控侵權產品包含系爭設計專利的新穎特徵(point of novelty)。所謂新穎特徵係指系爭設計對照申請前之先前技藝,客觀上使其具有新穎性、創作性等專利要件之創新特徵,其必須是透過視覺訴求之視覺性設計,不得為功能性設計。
 
然在20162月生效,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佈的新版設計專利侵害判斷要點中,上述第(2)點刪除,且第(1)點中的普通消費者被進一步定義為:合理熟悉系爭設計專利物品及先前技藝(familiar with similar prior art)之人。此外,當被控侵權產品與系爭設計專利並非明顯不近似(not plainly dissimilar)時,可透過「三方比對法」(three-way comparison)輔助判斷系爭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視覺性設計整體是否相同或近似。若被控侵權產品與系爭設計專利之差異十分明顯(sufficiently distinct),則無需進行三方比對,直接認定兩者外觀不相同也不近似。「三方比對法」係指同時比對系爭設計專利、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先前設計三方,如果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相較於先前設計,更近似於系爭設計專利,則傾向認定系爭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視覺性設計整體近似。相對地,如果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相較於系爭設計專利,更近似於先前設計,則傾向認定系爭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視覺性設計整體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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