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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放寬延緩公告之期限為六個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年月日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條,將延緩公告之期限由原先的個月延長為個月,該修正之法條自年月日生效。
 
在智慧局加速清案的努力下,發明專利之審結時效平均已低於二十五個月,而新型專利形式審查部分,四個月左右即可審結。為配合產業需求並建立跨國專利布局,專利申請人對於延長延緩公告有其需求。然而,對社會公眾而言,延緩公告則導致延遲知悉專利之技術內容,可能發生重複研究、投資的現象。另延緩公告期間,專利能否據以主張權利,也容有爭議。
 

綜合考量上述因素後,智慧局研擬了折衷方案,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條,放寬延緩公告之期限為六個月,使專利申請人有較長時間基於其產業策略需求,建立專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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