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商標圖樣中之文字及圖形於著作權法上似享有不同之命運



申請商標之圖樣通常可包括單純文字、單純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之結合式,然而,上開不同的商標圖樣,是否均可享有著作權保護,智慧財產法院於2015年6月8日103年度民著訴字第84號及其上級審2016年2月4日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1號判決均採取否定見解,亦即,智慧財產法院均認為商標圖樣中之圖形或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文字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銷售發電機等相關系列產品至世界各地,故自行創造設計「SUNSHOW及圖」之商標,其中文字部分之所以採用「SUNSHOW」之原因,係因「SUNSHOW」發音與中文詞組「雙手」非常近似,因而創造了全新英文單詞「SUNSHOW」,取其音譯;而圖形部分則象徵著上下交錯緊握之雙手。原告並主張「SUNSHOW及圖」之商標於業界享有盛名,被告有充分接觸原告「SUNSHOW及圖」商標之機會,迺被告竟抄襲原告享有著作權「SUNSHOW及圖」,以完全相同之英文「SUNSHOW」字樣結合幾乎百分之百相同之圖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從而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被告則抗辯「SUNSHOW」及圖形部分均不具原創性等,並抗辯其未曾接觸原告「SUNSHOW及圖」,所申請之商標亦與「SUNSHOW及圖」間不構成實質近似。
 
一、二審法院於審理後,咸認為就「SUNSHOW」字體部分,其屬一般性活字字體(typeface),欠缺思想、感情之原創性,亦未具美學上之鑑賞價值,應認不可作為美術著作之標的;此外,原告自承「SUNSHOW」源自於雙手之音譯,因認為「SUNSHOW」的發音與中文詞組「雙手」非常近似,因而創造了全新英文單詞,故「SUNSHOW」文字應屬英文「標語」之性質,則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職是,原告就「SUNSHOW」文字部分不應享有著作權。
 
然而,就圖形部分,一、二審法院則均認為該部分並非簡單的圖形,而係結合上下幾何圖形結合成整體圖面,呈現上下交錯緊握之雙手,其整體創作具有獨特性,並表現出原創性,因而認定其為具有創作性圖片之美術著作,並進而認定被告所申請之商標符合接觸與實質近似等要件,且被告有侵害該美術著作之主觀過失,故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
 
就商標圖樣是否享有著作權保護乙事,智慧財產法院似採取分割之作法,亦即將商標圖樣區分為文字及圖形部分分別認定,且如商標圖樣中文字部分如僅為一般性活字字體且屬「標語」性質,則商標圖樣中之文字及圖形於著作權法上即有可能享有不同之命運。未來法院是否仍將維持此一分割認定,殊值持續關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