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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及緩課股票優惠又來了


彭運鵾

為了進一步鼓勵產業及個人創新投入研發活動、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以及協助公司延攬人才,產業創新條例於20151230日修訂將研發租稅獎勵時限拉長;另增訂智財權入股股票及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所得稅,並自201611日施行。其相關重點如下:
一、        就公司部分
1.    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 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公司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僅得就本項及上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3.    公司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該公司作價抵繳股款當年度依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擇定後不得變更。但於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其所認股份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於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4.    公司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但於實際轉讓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該轉讓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二、就個人部分:
1.    個人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他人使用取得之收益,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兩倍之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其未能提出支出證明文件者,得就收益金額之70%認列為應課稅所得。
2.    個人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該作價抵繳股款扣除相關成本費用(或以收益金額之30%認列為費用)後之課稅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繳納所得稅,擇定後不得變更。但於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其所認股份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於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3.    個人讓與或授權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但於實際轉讓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該轉讓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或以收益金額之30%認列為費用),申報課徵所得稅。
4.    員工取得公司獎酬員工股票,於每年新臺幣五百萬元限額內,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於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其所取得股份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於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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