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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


蘇宜君/李潔

為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以因應氣候環境變遷及經濟發展方向,同時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以兼顧永續發展,立法院於20151218日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作為全國土地分區及使用之上位指導原則,預計將於20156月公告實施。
該法立法重點如下:
一、確立國土計畫優位:該法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將取代現行區域計畫,成為全國土地分區及使用之上位指導原則;現行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計畫,皆應遵循國土計畫為擬定或變更。
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依據自然環境條件、糧食自給率目標及城鄉發展願景,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及其使用原則;並得依情形,於一個以上之中心都市及與其具有高度關連之範圍劃設「都會區域」、或於具有特殊自然、經濟、文化等性質之範圍劃設「特定區域」;於生態環境劣化、嚴重破壞或有安全之虞之地區,主管機關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三、建立使用許可制度:於國土功能分區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除特定情形(例如:填海造地案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外,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且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為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而未經使用許可或不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分類者,可能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因此釀成災害者,可能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四、建立公開資訊及民眾監督機制: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國土規劃資訊;各級國土計畫及使用許可計畫擬定過程中,皆應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主管機關應參考人民或團體提出之意見。申請使用許可案件如有違反國土計畫法之情事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受害人民或團體得對該主管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五、提供人民權利之保障措施:各級國土計畫公告後,原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實施後合法之建築物或設施,得維持原來使用;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變更使用或令其遷移時,應予適當之補償。
內政部預計國土計畫法於2016年公告實施後,須費時約6年擬定全國及地方國土計畫,並期待國土計畫法之施行得縮短土地開發許可之審查時間。該法與原都市計畫法能否整合、國土之使用是否較現行法更能兼顧經濟產業發展及自然環境永續發展,仍待該法實施後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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