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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參酌專利說明書解釋權利要求範圍案例



中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爲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進一步解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
 
北京中貿促商貿諮詢中心(中貿中心)對中國第200810045235.7號發明專利(系爭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7不具可專利性。系爭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矽酸鋯陶瓷噴砂珠,其特徵在於:具有下面的化學組成,用基於氧化物的重量計算的重量百分數表示為:50~80%的ZrO2和HfO2;0.5~15%的Al2O3和/或1~10%的CaO,Al2O3和CaO總量占3~20%;當組合物中不含CaO時,SiO2的量占組合物的15~45%,當組合物中含CaO時,SiO2的量占組合物的10~45%。
 
中貿中心的主要無效證據所公開的陶瓷丸,除了具有系爭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的成分之外,另具有Y2O3和CeO2兩種成分。中貿中心主張系爭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採用開方式連接詞:「具有」,因此其權利範圍並未排除Y2O3和CeO2兩種成分,且系爭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的表述清楚無需參酌說明書及附圖以解釋權利要求1。因此,爭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相對於無效證據不具新穎性和進步性。然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系爭專利說明書後對系爭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的理解必然不含有Y2O3和CeO2兩種成分,因此作出第21569號無效宣告審查決定,並維持系爭專利有效。中貿中心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同意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見解,並在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553號行政判決書,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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