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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之修訂對2016年人事制度的影響



勞動基準法諸多值得注意的變革將會影響公司2016年的人事制度,其中包含每週法定工時的縮短(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一項)、落實舊制勞工退休金的提撥(同法第56條第2項)、競業禁止條款(同法第9-1條)、調職規定(同法第10-1條)及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同法第15-1條)的實施,都對未來之勞雇關係帶來重大影響,詳細條文內容請參考勞動部網頁及政府相關網站。以下簡介相關規定的重要內容:
1.         法定工時縮短:
        201611日起,法定工時由過去雙週84小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且雇主不得以縮短工時為由減少勞工工資。為配合法定工時的縮短,自2016年起,每年應放假的國定假日從原先的19日調整為為12日。
2.         落實舊制勞工退休金的提撥
        舊制勞工退休金需逐年檢視是否足夠支付,若有不足應提撥差額。雇主需要在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支付明年度預定退休勞工之退休金。若不足者,應該在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差額。
3.         競業禁止
        雇主必須對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之勞工給予合理之補償。此合理補償不包含工作期間勞工所受領之給付,雇主需另行支付。任何未提供合理補償之競業禁止條款,將會被視為無效。依照勞動部2015105日針對競業禁止條款公布的參考原則,每月補償之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之百分之五十,可供作合理金額之參考。另外,新法規定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超過兩年縮短為兩年。
4.         調職
        勞動基準法之修訂將過去主管機關所採取之調職5項原則以法律明文規定,此外,並額外增加雇主將員工調職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例如:打壓工會的活動)
5.         最低服務年限
        勞動基準法之修訂將過去最高法院判決針對最低服務年限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原則以法律明文規定。因此,為使勞工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合法有效,雇主必須(1)進行專業技術培訓,(2)負擔該項培訓費用,以及(3)對於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員工提供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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