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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化學醫藥發明專利的審查實務變更: 補充數據能否克服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林斯凱

由於化學領域的特殊性,大多數情況下需要依賴於實驗來證明發明確實具有宣稱的效果。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過去的審查實務,對於化學/醫藥發明專利申請,審查員僅依據原始提交的說明書是否記載了具體功效實驗數據來判斷發明是否充分公開,申請日之後提交的補充數據則不予考慮。因此,一旦因為說明書缺少具體活性數據證明所宣稱的功效而被認定公開不充分,基本上很難克服。
 
前述嚴格審查標準已有了鬆動,目前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判斷化學醫藥發明是否充分公開時,對於申請人於申請日之後提交的用來證明所請發明確實具有所聲稱的用途或效果的補充實驗資料,已經開始予以考慮。然而,對於必須依賴實驗結果加以證實才能成立的發明,仍然必須在原始提交的說明書中記載具體實驗資料。舉例而言,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與現有技術的所有認知相反,如果僅在說明書中宣稱而未提供實驗數據佐證,本領域技術人員並無法確信該已知化合物具有聲稱的新用途,因此仍須於原始說明書中記載必要實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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