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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擬增訂孤兒著作之相關規定



隨著網路科技快速發展,著作數量呈現爆炸性增長,此一現象導致「孤兒著作」(Orphan works,即: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無法得知著作財產權權人為何人之著作)亦呈現暴增之現象,致使著作權法要求利用人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之原則礙難適用。為促進著作流通利用,以求兼顧著作財產權人與社會公益之公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擬於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新增有關孤兒著作之相關規定。
 
台灣目前僅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有關孤兒著作之利用方式,惟其適用範圍限於文化創意產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考量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其已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之規定制訂了「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為擴大適用範圍,使事權及法規統一,故擬於著作權法中仿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及日本著作權法第67條之2等規定,增訂有關孤兒著作之利用方式。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年10月30日公布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3稿(下稱「修正草案」)第80條之規定,利用人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已盡相當努力仍無法取得授權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強制授權;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定使用報酬並許可授權者,利用人於提存使用報酬後,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且為兼顧孤兒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修正草案亦明訂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且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授權許可,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
 
此外,為兼顧孤兒著作利用之時效性及促進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效率,修正草案第80條亦增訂於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期間,允許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後,得先行利用,後續並依下列情形處理:
1、  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先行利用者,如獲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授權後,原保證金如未逾核定使用報酬部分,毋須再行提存,但不足者應補足,如已逾核定使用報酬部分,則應依利用人之申請退還之。
2、  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先行利用者,如未獲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授權,應停止利用該著作,並就並就利用人提存之保證金中,扣除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定已利用期間之使用報酬,如有餘額,即應依利用人之申請退還之,惟如仍有不足,利用人則應補提存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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