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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赴大陸投資部分項目



經濟部於201594日公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製造業產品項目」部分項目,並自即日生效。修正內容主要重點在於,經通過審查原則等審核後,增加開放國人赴大陸地區投資以下項目:

1.      新設晶圓鑄造廠或併購、參股大陸晶圓鑄造廠,不得為超過十二吋晶圓鑄造。新設晶圓鑄造廠採總量管制原則,以核准投資十二吋廠三座為上限;併購、參股投資大陸晶圓鑄造廠,則無數量限制。

2.      投資半導體封裝、測試項目,個案投資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

3.      投資設立之六代以上液晶顯示器面板廠,其技術應等同或落後國內該公司已設面板廠之最高世代。

4.      併購或參股投資液晶顯示器面板廠。

5.      投資設立、併購或參股石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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