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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於今年9月1日起實施



臺北市政府為健全建築管理等目的,訂定「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規定自20159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臺北市建築物,其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等行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建築師出具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三個月內有效)。如所有權人未檢附該證明,地政事務所雖不會限制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將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進行違建查察,如都發局派員現場勘查,發現有違建者將列入專案查報拆除。
建築師於出具無違章建築證明時,應依使照竣工圖說,就建築物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進行比對,如發現有下列情形,建築師不得出具無違章建築證明:
1.      陽臺外牆拆除外推;
2.      陽臺加窗或欄柵式防盜窗(防墜設施除外);
3.      夾層違章建築;
4.      水平或垂直增建之違章建築;或
5.      約定專用之露臺違章建築。
此外,建築師亦會就屋頂及法定空地等與竣工圖比對,如有發現違章建築時,將協助通報都發局查處。
上開措施於今年91日起開始實施,預計未來新領使用執照之建物,將因受上開措施之規範,較不易有違建之情形產生。此外,依據「臺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查報拆除標準作業流程」,199511日以後新產生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之違建,一律查報,而19941231日以前已存在之既存違建將拍照列管,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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