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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新增暫停及恢復交易機制


徐敬能/陳怡婷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合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分別新增有關「暫停及恢復交易」機制,並明定自2016115日起實施。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新增此一機制,係考量該機制可使交易時間內發生或公告之重大訊息具充分時間廣泛公開於投資人,降低資訊不對稱情事,並提供投資人訊息消化時間。
就暫停交易部分,重大訊息處理程序要求上市(櫃)公司於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證交所(櫃買中心)申請暫停交易:
一、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二、公司法第185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三、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業併購法若干條規定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四、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除前開情事外,上市公司於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且上市公司無法於發現當日說明者,亦應即向證交所申請暫停交易。
此外,除前開由上市()公司主動申請外,證交所(櫃買中心)亦得因(1)大眾傳播媒體報導資訊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且上市()公司無法就該重大情事完整說明,或(2)因上市()公司無法就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而強制暫停交易或繼續暫停其交易。
至於,就恢復交易部分,則係依上市(櫃)公司之申請恢復其交易,或於證交所(櫃買中心)認為相關訊息已完整說明或情事變更而逕公告恢復交易。
因應此一新增機制,證交所(櫃買中心)於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亦明文要求上市(櫃)公司應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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