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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部分條文修正


賴文萍/陳威璇

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中有關支付命令之規定,原係便利債權人迅速實現債權之途徑,惟後來發生有心人士利用該制度為形式審查及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特性,捏造假債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詐騙,為避免上開情事,遂於今年71日公布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支付命令之規定。謹摘要說明如下:
一、增訂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應釋明債權相關資料。例如檢附該筆債權之證據,以利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
二、修正支付命令之效力,使其僅具有執行力:
依據修正前之規定,倘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不於20日內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亦即,同時具備既判力及執行力。債務人嗣後若欲爭執該筆債權之真偽,僅能遵循再審途徑為救濟,惟提起再審要件相當嚴格,對債務人甚不利。因此,新法施行後,支付命令僅具有執行力。換言之,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倘未於20日內異議,就該私權紛爭得循訴訟程序解決;另就債權人而言,倘若債務人未於前述期間內異議,債權人得以法院核發之裁定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521)
三、增訂債務人得提供相當且確實之擔保,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債務人若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異議,則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惟若,債務人未於上開期間提出異議,卻欲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時,依新增訂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之規定,法院依債務人之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21)
四、支付命令於公布施行前確定者,須於公布施行後兩年內提起再審:
       支付命令係於公布施行後確定者當然適用新法規定;反之,若支付命令係於公布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對該筆債權如欲爭執,須於公布施行後2年內提起再審,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至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公布施行起至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成年後2年內,亦得提起再審(新增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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