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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為於兼顧保險業資金審慎監理及保險業應確實負起相關資金運用良善管理等原則下,引導保險業積極參與行政院推動之各項公共建設投資,並持續提高保險業之資金運用彈性,金管會於2015年4月10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3201號函令,發布「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之修正條文,茲擇要列示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保險業應就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訂定內部稽核制度之處理程序。
二、增列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業從事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對同一對象投資不得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五之限額規定。
三、配合第七條修正,增列保險業對同一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半數或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者,應遵循之監督及內部稽核管理相關控制作業,以及應辦理資訊公開相關規定。
四、增列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業,投資一定金額以下且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件,得以備具相關投資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