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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申報修正重點摘要



 

依照我國公平交易法(以下稱「公平法」),原則上,倘事業間之行為,符合公平法對「結合行為」之定義,且各該事業亦達到公平法規定之銷售金額或市場占有率門檻者,各該事業應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此結合行為「事前申報異議制」於今年初公布施行的新修正公平法中雖然維持不變,然新法就結合定義、申報門檻計算、申報人之範園、審查程序、管制除外規定、及裁罰規定等結合管制項目均有大幅更新,影響層面甚廣。茲分別摘要如下。

一、結合定義(10)
考量是否符合「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之結合態樣時,應將與參與結合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換言之,參與結合事業之「兄弟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亦須列入一併計算,始能正確評估該股權收購是否已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而符合結合定義。
二、申報門檻計算(11)
現行市占率與銷售金額併行之雙門檻於本次修法後維持不變。然而,計算銷售金額門檻時納入「集團企業」之概念。以往計算銷售金額門檻時僅限於參與結合事業本身,本次修正後則擴大為將所有集團內部事業之銷售金額均納入計算。換言之,新法下與該參與結合事業(1)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2)參與結合事業之兄弟事業的整體銷售金額均需列入一併計算銷售金額門檻。
此外,本次修法後,非金融機構事業之銷售金額申報門檻提高為該參與結合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15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20億元者。若為金融機構事業,則係指該參與結合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30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20億元者。新法亦授權公平會得擇定行業分別公告適用之銷售金額門檻。
三、申報人之範園(11)
舊法時,結合管制規範之主體僅限於符合公平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新法則將對其他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自然人或團體,視為公平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所稱「控制性持股」係指該等自然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而關係人之定義則可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之定義。
四、審查程序(11)
過去公平會審理有限制競爭疑慮之重大結合申報案件時,常有時間不夠充裕之情形,故新法將審查期間由原本30天,並得延長30天,修正為得延長60天。
五、管制除外規定(12)
新增加(1)關係企業內百分百持股之子公司與孫公司的結合,以及(2)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百分之百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等兩種豁免態樣。另,新法授權公平會得公告其他得豁免之交易類型。
六、裁罰規定(39)
新法對於違反結合法規之裁處,提高其最低罰鍰額度至新台幣20萬元,而上限則提高至新台幣5千萬元。另,若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公平會除了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外,其最低罰鍰亦提高至新台幣10萬,而上限則提高至新台幣1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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