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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4月1日起得申請延緩發明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



相對於「專利加速審查(AEP)」、「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等尋求智慧局加速審查發明專利之制度,我國智慧局自2015年4月1日起,開始受理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理由為考量專利申請人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客觀上亦應有助於抒解智慧局審查案件的壓力。
 
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的時間點,依目前規定係「於申請實體審查同時嗣後為之,但不得晚於申請日後3。」若為有主張優先權之案件,仍以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之日為計算之始日
 
不符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情形如下:
1、  該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2、  該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3、  該申請案係由第三人提出之實體審查申請。
4、  該申請案已提出加速審查(AEP)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申請。
 
其他相關規定尚包括: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並不影響公開日期;申請人得撤回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但撤回申請後,不得再為申請。
 
須注意者為:提出延緩實體審查申請者,必須指定「續行實體審查之特定日期(XX年XX月XX日)」,指定之續行實審日期亦可再以申請書變更之,但無論如何,必須是申請日後3年之內之特定日期。
 
從專利管理的角度來看,由於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之期限為「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而新制雖允許申請實質審查後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但最晚仍須於申請日起三年的期限屆至前開始實質審查。與拖延至申請日後三年屆至始申請實質審查之作法相較,較早申請實質審查而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實益似僅在於阻擋由第三人(如競爭對手)先提出實質審查申請。新制實施後專利申請人之實際運用狀況,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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