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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針對是否以及如何延長我國設計專利權期限暨導入延緩公開制度召開公聽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於2015年4月30日召開公聽會,針對是否以及如何延長我國設計專利權期限暨導入延緩公開制度,以廣納各界意見:

一、是否以及如何延長我國設計專利權期限?

依現行專利法第135條規定,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參酌海牙協定以及美國和大陸等國或地區的修法趨勢,智慧局擬將設計專利權期限,延長為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智慧局將進一步研議適用延長期限的設計專利案件應為(一)、修法生效日之後新申請的設計專利申請案,或者(二)、修法生效日之後仍處於有效申請狀態之所有設計專利申請案。

二、是否以及如何導入設計專利延緩公開制度?

依現行專利實務,設計專利公告的同時,設計專利之內容即公開。依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6條,專利申請人可申請延緩公告至多三個月。智慧局參酌海牙協定、歐盟以及韓國和日本的實務,擬導入設計專利可經由請求,先公告授予專利權,但延緩公開設計內容之制度如下:
(一)、設計專利延緩公開之申請申請時點為:申請日起,至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之日。
(二)、專利公報於公告日僅公開該設計專利之以下事項:「專利證書號數」、「申請日」等基本資料,其餘資料於公開日方進行公開。
(三)、延緩公開期間最長為申請日/優先權日起算30個月,如申請延長的期間未達30個月,可再行申請延長至至多30個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智慧局應將延緩公開之設計向特定第三人揭露:1. 設計專利權人同意向特定第三人揭露、2. 基於與延緩公開之設計構成相同或近似的審查、再審、舉發或訴訟,之當事人或參加人的請求而向其揭露。
(五)、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得為之。
(六)、延緩公開之設計專利案自公告之日起即可提起更正,基於核准更正後,應公告其事由。為避免洩露設計內容,倘若更正事項與實體內容有關,專利專責機關就准予更正之內容將於日後公開全部資料時再一併公告。
(七) 、對於延緩公開之設計專利案,自公告之日起即得提起舉發。設計專利權在延緩公開期間經舉發審查成立者,設計專利權應自動解除延緩公開,專利專責機關應將基本資料及圖式刊載於專利公報。
(八) 、設計專利權人行使設計專利權時,如未解除延緩公開,不得進行警告。
 
智慧局將進一步進行研議以上第二、(八)點是否應修正為:如未解除延緩公開,不得進行警告以及提起設計專利侵權訴訟。
由於有與會者對設計專利延緩公開制度可能造成第三人無法及早知悉已經公告之設計專利內容,以善意進行迴避侵權設計有所疑慮,智慧局將納入上述意見並作進一步研議。
 

本所將密切追蹤修法進展,並適時報導,供本刊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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