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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明定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判斷商標之註冊是否妨害公序良俗,應就商標本身,參酌註冊當時社會環境、經濟活動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因素綜合判斷。為釐清妨害公序良俗之適用範圍,使其內涵更臻明確,智慧財產局乃制訂「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其後經經濟部於2015年5月11日發布後,即日施行。
 
本基準明訂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的考量因素,例示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類型,包括下列十種:
 
1. 有散布犯罪、暴力、恐怖主義、叛亂或擾亂社會秩序之虞。
2. 冒犯國家民族尊嚴。
3. 冒犯宗教尊嚴。
4. 冒犯特定社會族群或團體尊嚴。
5. 冒犯特定人尊嚴。
6. 使人心生恐怖或提倡迷信,影響身心健康。
7. 敗壞風化、淫穢、粗鄙不雅之語言或圖形。
8. 著名歷史人物或近代已故著名人物之肖像或名稱。
9. 著名歷史小說虛構人物名稱。
10. 其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破壞倫理道德觀念。
 
智慧財產局針對每一類型,均列出具體實務案例加以敘明,足堪作為實務類似案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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