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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公平交易法不再保護註冊商標



為衡平商標法採行商標註冊保護之立法規範,避免公平交易法與商標法之規範有所衝突或重覆,乃至彼此間之立法規範有所失衡,2015年24日總統公布,並於同年2月6日生效之新修正公平交易法,已不再保護依商標法取得註冊之商標。已註冊之商標,僅得依商標法加以保護。更值得注意者,乃是新修正之公平交易法不僅只保護未依商標法註冊之著名商標或其他表徵,且著名商標或其他表徵之保護範圍或方式已大幅限縮,重點如下:
 
1.   著名之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雖均為公平交易法保護之對象,然而,依商標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僅得依商標法加以規範,新修正公平交易法特別明文排除,不予重覆保護。新修正公平交易法只保護未經註冊之商標或其他表徵。
 
2.   公平交易法舊法所區分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或「著名」之表徵,兩者有何區別,易生爭議,新修正公平交易法參酌商標法之用語,統一規範用語為「著名」。另避免違反內外國人平等原則,著名商標之保護,不區分內外國著名商標,新修正公平交易法已將舊法針對外國著名商標之特別規範刪除。然而,依據目前實務見解或新修正公平交易法之修法說明,無論為內外國商標,商標著名與否應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
 
3.   避免與商標法針對已註冊商標之保護有所失衡,新修正之公平交易法對於未註冊商標或其他表徵之保護,限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公平交易法舊法保護之範圍較廣,不以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只要混淆誤認之虞,即受規範。
 
4.   依據商標法規定,商標侵權之責任,包括民事及刑事責任。新修正公平交易法對於未經註冊之著名商標或其他表徵之保護,僅提供法院民事訴訟之救濟途逕,不僅舊法原規範之先行政後司法之法院刑事責任已刪除,新修正公平交易法亦將行政責任一併刪除。換言之,未經註冊之著名商標或其他表徵如遭侵害時,僅得依公平交易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或損害賠償,將無法如舊法時期之規範,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則上將不受理著名商標或其他表徵之侵權案件。
 

新修正公平交易法對於著名商標或表徵之保護,顯然大幅減縮其保護範圍或方式,勢將對於權利人之保護產生相當程度之影響。因此,如何事前規劃商標或其他表徵之保護,將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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