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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金管會於2014年12月24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9851號令發布修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擇要列示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保險業基於避險需要,得就已投資部位未來一年內到期之本金及所生孳息之預期再投資,及已銷售保單於未來一年內預期現金流入之投資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增列保險業申請從事是類交易之應符合資格條件、應檢具申請文件,以及應遵循之限額與內部稽核等規定。
二、修正保險業應與符合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之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從事避險交易相關規範內有關信用評等等級之規定。
三、增列「就實際持有且可明確對應之現貨部位,與符合一定條件之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於店頭市場從事賣出買權或利率交換選擇權之交易」,為保險業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項目。
四、修正保險業所投資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應符合之信用評等規定,及結構型商品定義文字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