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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其重點如下:
1.提供給要保人之所有銷售文件、保險單面頁及保險單條款均應列示「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或不分紅保險單)」。
2.分紅保險單應以醒目字體於銷售文件、保險單面頁及保險單條款之明顯處說明:「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3.不分紅保險單應以醒目字體於銷售文件、保險單面頁及保險單條款之明顯處說明:「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分紅保險單與不分紅保險單之銷售文件,不得單獨強調保費預定利率且不得以保單報酬率與其他金融商品比較等方式誤導保戶。
2.分紅保險單之銷售文件應載明紅利給付條件及方式。保證給付項目及非保證給付項目須分開表達,以供要保人參考。
3.保險單紅利示範說明之所有陳述及圖表均應公平合理表達,不得有故意誤導要保人之情事。
4.保險單紅利示範說明,應由精算人員在合理的精算假設及公式下推估每個保單週年日之可能紅利金額,並在其他假設下測試該紅利金額對利率的敏感度,提供要保人參考。
5.要保書上應增加欄位載明下列文字,並由要保人簽名並簽署日期:
6.「本人已了解保單紅利為非保證給付項目,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銷售人員已確實告知上述情事。」
7.業務員相關報告書上應增加欄位載明下列文字,並由業務員簽名並簽署日期:
「本人已確實告知要保人保單紅利為非保證給付項目,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本人未向要保人做任何保證。」
1.所有交付與要保人之銷售文件,如有關於保險單紅利之示範說明,均應由保險公司製作或經保險公司同意。保險業招攬人員(含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業務員)須經保險公司授權始得使用其銷售文件。
2.分紅保險單連續二年未能達到前述在合理精算假設下推估之可能紅利金額之累積值時,保險公司應向主管機關說明理由及改善措施。若有變更前述在合理的精算假設下推估之可能紅利金額時,保險公司並應以書面向要保人解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