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電信法架構係於1958年所訂定,期間固為因應我國1990年代加入WTO而大幅調整原有管制架構,包括大幅引進開放並有利市場健全競爭之機制,如電信分離會計、網路互連及市場主導者特別義務等法規工具,但自2002年後原本管制架構就呈現相對停滯,未能因應產業近年來迅速發展趨勢(例如,市場多有通訊軟體可提供與電信事業相同之語音或視訊服務)而解除不合時宜的管制。為此,立法院業於2019年5月31日通過〈電信管理法〉(下稱「新法」),解構原本電信法以特許、許可所建構業務別之管制架構,改採「行為管理」之模式,旨在鼓勵市場參進以帶動創新服務,並同時兼顧公平競爭的產業環境。然而,在新法通過之際,原電信法也仍在3年內持續存在適用,故本文將探究電信法與新法之差異,以利業者評估是否依新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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