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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開放圖形用戶介面(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根據中國現行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節(11)規定,產品通電後顯示的圖案(包括GUI;例如:電子錶錶盤顯示的圖案、手機顯示幕上顯示的圖案、軟體介面等),均屬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之標的。
 
一、      刪除原審查指南中所列「通電後顯示之圖案不予外觀設計專利」規定。根據修正後規定,「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為外觀設計專利不予專利之標的。前者主要包括圖形用戶介面(GUI)的設計,後者包括開關機過程中與人機交互和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電子螢幕壁紙、畫面;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遊戲介面。
 
二、      根據修正後規定,圖形用戶介面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之「視圖」應包括能夠顯示圖形用戶介面位置的產品整體外觀設計視圖。圖形用戶介面為動態圖案者,申請人應至少提交一個狀態的前述產品整體外觀設計視圖,對其餘狀態,可僅提交關鍵幀的視圖。另,所提交的視圖應屬「唯一確定動態圖案中動畫的變化趨勢」者。
 
三、      增列圖形用戶介面產品外觀設計之「簡要說明」規定如下:針對圖形用戶介面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時,應寫明圖形用戶介面的用途,必要時,應對圖形用戶介面設計加以說明(例如:說明圖形用戶介面在產品中的位置、對話模式以及變化狀態等)。
 
四、      增列圖形用戶介面產品外觀設計與現有(習知)設計相較後之創造性判斷考慮因素如下:對於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如圖形用戶介面產品外觀設計以外之其他部份為慣常用設計,其所涉圖形用戶界面,相較於慣常用設計部分,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如 台端/貴公司針對上述修正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意見,可惠知本所,本所將透過北京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本所策略聯盟代理機構)轉交中國知識產權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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