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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新專利法將於2013年4月15日生效



一、 澳洲專利法業經重大修正,專利法修正條文連同2012年智慧財產法修正條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mendments (Raising the Bar) Act 2012】將於2013415日同時生效。新法適用於2013415日前尚未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之專利申請案、在2013415日或嗣後提出申請之新申請案以及在2013415日或嗣進入國家階段之PCT申請案。現行專利法仍適用於2013415日前已申請實體審查之申請案暨其嗣後獲准之專利案。
二、 Raising the Bar Act修正內容(適用於2013415日前尚未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之專利申請案)主要包括如下:
  1. 根據現行規定,先前技術必須是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合理預期(reasonably expected)而可確定或瞭解,且被認為是相關先前技術者。」本次修法廢除了前述用以評估進步性所根據相關先前技術之認定限制規定,因此,新法將擴大據以評估進步性所根據之先前技術範疇。
  2. 提高專利說明書充分及可實施性揭露程度要件,任何請求項之全部範圍均應充分揭露。
  3. 採用新的充分支持認定標準,以取代現行規定中「合理支持」認定標準。
  4. 採用新的實用性認定標準,據以要求揭露所請發明的特定、實質及可靠用途。
  5. 增加修正專利說明書時禁止引進新事項之新限制規定。
  6. 澳洲專利局進行可專利性判斷時,將改採用「或然性權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較高標準,以取代現行的「疑點利益(benefit of doubt)」標準。
  7. 根據修正後規定,收到澳洲專利局核發之實審申請指示(Direction to Request Examination)後2個月內,應申請實審(現行規定之期限為6個月)。
  8. 根據修正後規定,收到首次審查意見書12個月內,應申請獲准專利(現行規定之期限為21個月)。
  9. 廢止變更審查(modified examination)制度。
三、 本次修法諸多內容涉及可專利性認定標準之提高,或縮短申請過程中申請人應遵循之相關期限。修正條文之解釋尙待法院未來之見解始能明確闡釋,然,本所合作澳洲事務所建議專利申請人可視個案需要,考慮在2013415日前採取以下措施,以確保其案件得繼續適用現行法:
  1. 針對尚未申請實體審查之澳洲申請案,提出申請實體審查申請。
  2. 針對PCT國際案在澳洲申請進入國家階段,且於進入國家階段時,同時申請實體審查。
  3. 12個月優先權期間內在澳洲申請專利,主張優先權,且於提出申請時同時申請實體審查。
  4. 針對審查中之澳洲申請案(或PCT案)申請一項或一項以上之分割案,且於提出分割申請時,同時申請實體審查。
前述資訊係根據本所合作澳洲事務所提供資料所彙整,供本所客戶通盤參考。針對相關個案之處理,仍將視個案情況並參酌澳洲代理人提供專業意見進行處理。若 台端/貴公司對以上說明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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