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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公佈施行QPIDS措施
06/04/2012
一、
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 日前宣布開始實施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QPIDS) 措施,俾減緩專利審查程序之拖延及降低專利申請人支付規費。根據前述QPIDS 措施,如符合所訂要求,根據QPIDS 措施,即便未提出接續審查(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 申請,在繳交領證費後,資訊揭露書(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將被列入考慮。前述QPIDS 措施之實施期間為自2012 年5 月16 日起至2012 年9 月30 日止。
二、
根據美國專利暨商標局現行實務,一旦繳交領證費後,只有在同時申請接續審查時,資訊揭露書才會被列入考慮。然,由於接續審查申請案非屬美國專利暨商標局允許的加速審查案件類型,申請接續審查將無法加速專利審查程序。因此,審查委員可能在提交數月後始進行資訊揭露書的審閱,部份案件中,審閱時點可能拖延更久,並導致嗣後獲准專利之保護期間之縮短,申請人也可能因接續審查案件付出更高數額的規費。
三、
QPIDS 措施重點包括如下:
1.
申請人可利用電子申請方式提交以下文件,俾使提交之資訊揭露書得以被加速列入考慮:
(1)
申請文件 - 應敘明所涉資訊揭露書之提交係為支持 QPIDS 措施目的;
(2)
資訊揭露書 - 應符合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37 CFR 1.97(e) 所規定之時程要求,同時應繳納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37 CFR 1.17(p) 所規定之請求費(美金180 元);
(3)
申請書 - 要求將該申請案從核准狀態撤回,同時應繳納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37 CFR 1.17(h) 所規定之請求費(美金130 元);
(4)
附有條件的接續審查申請 - 同時應繳納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37 CFR 1.17(e) 所規定之請求費(美金930 元,大實體);及
(5)
請求書- 請求所有規費均由美國專利暨商標局的存款帳戶中扣抵支付。
2.
在加速審查的基礎上,審查委員將會決定所涉資訊揭露書上的資訊是否導致專利審查必須重新啟動。
3.
如所涉資訊揭露書上的資訊不會導致專利審查必須重新啟動,該申請案之審查將會繼續進行直至核准為止,且該接續審查(RCE) 的申請規費可申請退還。
4.
如所涉資訊揭露書上的資訊將導致專利審查必須重新啟動,該接續審查(RCE) 案件之審查將會進行,且該資訊揭露書及該申請書之規費可申請退還。
5.
經由QPIDS 措施呈送未符規定的資訊揭露書,將自動導致該接續審查(RCE) 的審查進度,且會拖延專利審查及專利獲准。
四、
美國專利暨商標局特別指出: 專利申請人應注意經由QPIDS 措施提交資訊揭露書相關申請規定。如申請有任何一項未符規定,該申請將會被拒絕,且接續審查案件將自動進行。另,如未經由美國專利暨商標局的存款帳戶支付所有規費,亦會導致資訊揭露書無法進入 QPIDS 審查路徑。 提出QPIDS 申請時,如同時提出專利補充修正申請,將會導致資訊揭露書無法經由 QPIDS 措施進入快速審查路徑。
前述資訊係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供資訊所彙整,若 台端/貴公司對以上說明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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